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三十二章規定所有香港公司必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如以個人出任,須通常居於香港 ; 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作為公司監管的角色,能從宏觀角度看到公司企業管治問題,為公司提供專業建議,確保公司營運和決策合法,使公司能持續穩健地發展。
同時作為公司協調角色,成為管理層與董事會之間的橋樑,平衡當中的利益衝突促進雙方的溝通。
選用專業的秘書公司可為公司董事省下不少時間,讓其專注公司業務發展。
根據香港法例,每間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可以由自然人(即香港居民)或法人(即香港有限公司)擔任。 如該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董事將不可兼任秘書。
公司秘書是政府和公司之間溝通之橋樑,需處理公司與政府相關的往來文件,例如遞交周年申報表。雖然公司秘書對公司沒有直接的控制權或擁有權,如公司有違反任何公司條例,公司秘書需承擔相關責任。
指定代表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如需要協助,請立即聯絡我們專業團隊(852) 2159 8008。
政府對《公司條例》作出修訂,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 (“ 重要控制人 ”),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同時間,每間公司需指定一位人士出任公司代表,以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解答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事宜。
該修訂部份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政府發佈之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引第9章主要責任及罪行,詳情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Guidelines_scr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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